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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7月9日 根据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令240号)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》(国土资规〔2017〕14号)等规定,国家对变更勘查主矿种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第一,以招标、拍卖、挂牌或者协议
4.申请变更开采主矿种的,应当提交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。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,还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,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、
开展综合勘查、综合评价的,无须办理勘查主矿种变更。勘查主矿种 确发生变化的,在申请理由中说明主矿种变化情况及依据、探明勘查主矿种资源储量情况、勘查程度等。 2. 勘
2023年5月16日 申请变更开采主矿种的,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。 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采矿权申请办理变更、延续的,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开采总量
2023年6月22日 1.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,不受持有探矿权满2年的限制。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,应当持有探矿权满5年。 母公司与全
2023年5月17日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申请变更主体,应当持有采矿权满5年。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、符合开采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可不受5年限制。 4.申请变更
矿种的,还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,并需经 专家论证通过、公示无异议;申请变更开采主矿种及增列矿种时, 不得新增矿产资源规划中禁止或限制开采的矿种
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《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征求意见稿)意见的公告. 为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;结合管理实践,进一
申请条件具体有“探矿权申请期限要求、逾期办理探矿权延续的后果、超过申请期限的例外情形、补正要求及期限、申请人主体要求、需要编制勘查实施方案、申请人应满足最低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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